乔勤生、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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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106号案件名称
乔勤生、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乔勤生;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106号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法定代表人:李荣国,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改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乔勤生,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勤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途尔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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