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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东、第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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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177号
  • 案件名称

    李东东、第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东东;第五小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177号原告:第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第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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