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第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9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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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李东东、第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东东;第五小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邑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民初1177号原告:第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第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第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可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萱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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