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向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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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97号案件名称
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向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向军;夏永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9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向军。被执行人夏永志。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向军、夏永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向军、夏永志银行存款66502.6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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