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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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516号案件名称
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516号 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排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U4MPR78。法定代表人:许雪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566008386Y。法定代表人:丁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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