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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2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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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22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85-1、285-3、285-5、285-7。法定代表人:于天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伊才勇,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赵伟,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郑瑞凤,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大街房建开发东南花园9#门市。法定代表人:尹文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28665.23元、借期内利息448016.8元、罚息、复利、律师费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4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楼××单元××号房屋,该房屋已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先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伊才勇名下有车牌号为辽F×××××号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该车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伊才勇名下无其他房屋、其他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伟名下无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瑞凤名下有位于凤城市××南侧风景局住宅楼××单元××室房屋一处,该房屋已由其他法院先予查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对该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被执行人郑瑞凤无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均由其他法院先予冻结,该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其他银行存款、证券、股权投资、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本金2028665.23元、借期内利息448016.8元、罚息、复利、律师费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46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伊才勇、赵伟、郑瑞凤、凤城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楠楠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回 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鑫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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