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光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3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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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1790号案件名称
陕西广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光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广全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光权;陈诚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23民初1790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1,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3,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陈某1与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于2021年6月4日诉至本院,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决定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诉及反诉案件现均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合同订金100000元、合同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0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按约定安装天然气导致原告无法入场,被告更于2021年4月将厂房另租他人,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租金待通天然气后才计算,被告收到100000元定金后,对原租赁人进行了清退和补偿,但原告迟迟不入场,更在他人处另建厂房,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履约函,但原告置之不理,且原告所交为“定金”不是“订金”,故应驳回原告诉请,另外被告已经提出反诉。反诉原告石某某、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陈某1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中约定违约方要赔偿另一方100000元违约金,故陈某1违约应不退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反诉被告陈某1辩称,签合同时支付的10万元是让石某某安装天然气,此10万元以后要从房租里面抵扣,但对方迟迟不安装天然气原告无法入场,故违约的是石某某和某家具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本诉被告提供的证据某家具公司与胡某某的协议,因本诉原告不予认可,该证据缺乏合同签订人胡某某认可的佐证,故不予确认;2、本诉被告提供的证据催告函从陈某2微信聊天记录中能看出已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2,故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石某某与陈某2已相识十几年。2021年9月经石某某与陈某2协商,陈某2和其子陈某1欲租赁石某某家具公司的厂房,并且后期双方形成板材供应的合作关系。2020年9月23日,陈某1及其父陈某2与某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经协商后,陈某1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厂房3000平方米给陈某1经营板材”,“厂房每平方米10元(每月),租金每半年付一次,待通天然气正式生产才计算租金”,“双方签字后预付10万元定金”,“合同期从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10月1日止”,“如有违约一方赔偿另一方1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陈某1给付石某某100000元,石某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厂房定金壹拾万元整。收款人石某某”。后双方因先安装天然气还是先让设备进场的顺序发生矛盾,陈某2要求石某某尽快安装好天然气否则退回10万元,石某某要求陈某2尽快进场后再安装天然气,双方僵持不下,几经协商未果。2020年11月7日,石某某让其公司王某某给陈某2发送了催告函,要求其在七日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进厂生产,陈某2认为王某某不能代表某家具公司故未予回复。2020年12月陈某2、陈某1另找他处建造厂房。2021年4月,石某某将本案涉案厂房另租他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而造成租赁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而双方厂房租赁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合同中未约定天然气安装与设备进场的先后顺序,也未约定天然气设施安装费用由谁承担,而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坚持己方意见且互不信任,不作退让,就天然气安装问题而言,陈某1一方已经交纳了10万元定金,并且告知了其机械设备需要的天然气过气量、进口管内径等参数,某家具公司仅填写了天然气申请表便将天然气安装事宜搁置,其完全可以联系天然气公司先行进行申报资料等前期准备,甚至按照需要要求陈某1一方提供机械设备相关资料供审核。而陈某1一方,合同已约定“待通天然气正式生产才计算租金”,其也完全可以先将需要使用天然气的机械设备进场,便于天然气申报及管道铺设。双方对于未决问题,均未作出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努力,故双方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均存在过错。因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签字后预付10万元定金”,故某家具公司收取的100000元应为定金性质,石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收取定金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家具公司承担。通常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合同义务应为提供房屋,租赁房合同应为交纳租金,但本案存在特殊约定,双方对于租金的交纳约定为“通天然气正式生产之后”,因天然气问题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一直搁置,双方对于如何履行各自义务前期未作约定,后期也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确定陈某1一方不进场就是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也无法确定某家具公司一方不铺设天然气就是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择一适用,故本案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综合考虑双方对合同未能履行均存在过错,某家具公司作为出租方房屋具有空档期等因素,将陈某1一方应付给某家具公司的违约金确定为80000元,从某家具公司已收取的100000元从中予以抵扣,某家具公司返还陈某1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诉被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陈某1返还20000元;二、驳回本诉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本诉被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本诉原告陈某1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谯 青 青 附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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