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敬远、黄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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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777号案件名称
耿敬远、黄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耿敬远;黄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777号原告:耿敬远,男,汉族,1995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黄贺,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耿敬远与被告黄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耿敬远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敬远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敬远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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