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井军、于凤芹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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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68号案件名称
王井军、于凤芹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井军;于凤芹;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王井军,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于凤芹,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学成,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井军、于凤芹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21)吉0521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育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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