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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满、肖石华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724刑初7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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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刑初79号-1
  • 案件名称

    刘道满、肖石华等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道满;肖石华;刘道皇;肖贺辉;肖自贞;陈艳平
  • 案件缘由

    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刑初79号-1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道满,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1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09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乡县XXX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梁伟,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石华,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3年8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481元。2007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2010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乡县XXX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先杰,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道皇,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1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乡县XXX刑事拘留,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吉均,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贺辉,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西乡县XXX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自贞,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西乡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涛,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陈艳平,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16日被西乡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7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雅丽,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以(2021)陕0724刑初76号刑事裁定书,对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刘道满、肖石华、刘道皇犯盗窃罪,肖贺辉、肖自贞、陈艳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具备开庭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道满、肖石华、刘道皇犯盗窃罪,肖贺辉、肖自贞、陈艳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余明书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马朵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 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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