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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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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48号
  • 案件名称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48号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焕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亭,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2021)苏03民终4827号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期间,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泰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段惊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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