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亮生、邹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324执13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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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桂0324执13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亮生、邹世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亮生;邹世军;尹小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324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亮生,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世军,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尹小秋,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唐亮生与被执行人邹世军、尹小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279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申请执行费41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通过向全州县不动产登记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州县管理部实地查询。被执行人邹世军、尹小秋位于全州县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邹世军工资、公积金已另案冻结,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尹小秋银行存款,因案外人异议案件未结束,无法扣划。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鉴于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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