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60号被执行人:济宁市绿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贺,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绿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晋052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市绿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