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泽、关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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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348号案件名称
朱云泽、关凤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云泽;关凤山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24民初2348号原告:朱云泽,男。被告:关凤山,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朱云泽与被告关凤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云泽、被告关凤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云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0日上午,因被告儿子故意损毁原告土地地头。当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协商损毁土地时发生口角,被告持鞋底殴打原告面部,原告躲闪过程中,腰部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被告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关凤山辩称,我没有打原告,是他先踢的我,我用手挡了一下,我去时他就骂我,他的请求不合理,我不同意赔偿。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云泽与被告关凤山同系于家沟村民,两家相隔一家居住,且有亲属关系。2021年6月20日下午,因田间地头琐事,原告朱云泽喊被告关凤山与其理论,在朱云泽家门前,二人言语不合,发生肢体接触。当日,原告朱云泽到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腰椎骨折L1,住院期间原告朱云泽支出医疗费2788.24元,交通费185元。此前被告关凤山已赔偿原告朱云泽2000元。根据有效票据,参照辽宁省相关赔偿标准,确定原告朱云泽因本次事件损失如下:医疗费2788.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100元/天×5天),护理费740元(148元/天×5天),误工费285元(57元/天×5天),交通费185元。共计4498.24元。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因家庭生产生活琐事引发,双方没有克制情绪,导致事态扩大,发生人身伤害,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关凤山在此次伤害事件中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朱云泽损失的70%,计3148.76元(4498.24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凤山赔偿原告朱云泽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148.76元。扣除已付2000元,实际赔偿额为1148.7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关凤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朱云泽或本院缴纳,逾期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占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欢欢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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