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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凤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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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71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凤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凤梅;杨庆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维明路沧县粮局综合楼2单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091146119A。法定代表人:张忠,经理。被执行人:武凤梅,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杨庆国,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沧州市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武凤梅、杨庆国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证券、公司信息、车辆、网络资金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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