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4民初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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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4民初1577号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利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4民初1577号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桂园开发区西八栋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79541873。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该所。被告:广西利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兴业县大平山镇机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0907179955。法定代表人:梁绍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利维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寿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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