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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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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60号
  • 案件名称

    姜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姜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联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宇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60号申请保全人:姜明,男,1985年10月23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被保全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被保全人:吉林省联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天胜二区A号楼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生,经理。被保全人:张宇浓,男,1986年4月18日生,住吉林市。申请保全人姜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联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宇浓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姜明与被保全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联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宇浓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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