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宁、杨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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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8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宁、杨超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宁;杨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宁,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杨超,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董宁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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