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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能超、徐建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1002民初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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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民初500号
  • 案件名称

    李能超、徐建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能超;徐建民;徐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2民初500号原告:李能超,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徐建民,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福海县。被告:徐艳,(徐建民之妻),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新疆福海县。原告李能超与被告徐建民、徐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李能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能超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淑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媛书 记 员 徐 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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