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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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32号案件名称
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632号原告:裴千飞,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玉霞、史英霞(实习),山西龙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30530186R。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法定代表人:程永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东,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千飞与被告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裴千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千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千飞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若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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