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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泉、赵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2执347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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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2执3470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刘家泉、赵福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家泉;赵福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2执347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家泉,男,1974年10月25日生,贵州省安龙县人,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赵福林,男,1972年3月22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百德镇。本院在执行刘家泉与赵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9559xxx88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8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泉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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