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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陈菊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恢1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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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恢1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飞、陈菊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飞;陈菊兰;袁沈健;黄某;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武城县亿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徐德泉;刘金祥;王洪超;刘宝顺;梁恩文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恢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陈菊兰,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袁沈健,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黄某,女,201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5522452840。法定代表人:刘金祥,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武城县亿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4RJN86。法定代表人:梁恩文,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区。被执行人:徐德泉,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刘金祥,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王洪超,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刘宝顺,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梁恩文,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系武城县亿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关于黄飞、陈菊兰、袁沈健、黄某与被执行人武城县顺凯运输有限公司、武城县亿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徐德泉、刘金祥、王洪超、刘宝顺、梁恩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22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余额共计8713.7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地产可供执行。4、查询被执行人王洪超名下有鲁N×××××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7月13日查封,于2023年7月12日查封到期,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到期前30日内申请续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查询无纳税记录,无购买股票和证券记录。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和村委会、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5月6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713.72元,本案剩余债权475021.78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徐庆永审判员  周进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广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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