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春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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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735号案件名称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春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春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73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董事长职务。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188号。被执行人:吕春宏,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春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姬春侠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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