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23民初18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804号案件名称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逊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 逊 克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民初1804号 原告 笪晓青,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逊克县。 被告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地址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关祥仁,该村书记兼主任,现住逊克县。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餐饮费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笪晓青餐饮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彦龙、何沛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1062号 下一篇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