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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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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185号
  • 案件名称

    宣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185号原告:宣某某,女,1977年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7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6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包神庙村350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63××××××××。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宣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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