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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恕、李方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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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45号
  • 案件名称

    陈义恕、李方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义恕;李方柱;李美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义恕。被执行人:李方柱。被执行人:李美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义恕与被执行人李方柱、李美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方柱、李美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李方柱、李美谦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方柱、李美谦于2021年9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义恕欠款5000元,剩余1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陈义恕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李美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出具了悔过书,本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其司法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54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王小成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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