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才、徐淑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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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39号案件名称
杨凤才、徐淑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凤才;徐淑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杨凤才,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三道镇众心村。被执行人:徐淑华,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三道镇众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才与被执行人徐淑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兆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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