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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永忠、杨茂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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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306号
  • 案件名称

    费永忠、杨茂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306号被执行人:费永忠,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杨茂庆,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杜洪文,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字刑初108号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其履行下列义务:一、费永忠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杨茂庆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杜洪文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名下的财产:1.有零星银行存款,有少量财付通余额(均已进行额度冻结),2.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无交通工具;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实地走访,在其户籍地有木房一栋,系其祖屋未能处置,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杜洪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杜洪文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费永忠、杨茂庆已履行完毕全部案款。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查询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执1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费永忠、杨茂庆、杜洪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以君书 记 员 彭朝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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