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淅建、王宁等闫钟敏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60号

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乌鲁木齐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王淅建;王宁;闫钟敏,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160号
  • 案件名称

    王淅建、王宁等闫钟敏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淅建;王宁;闫钟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淅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宁,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闫钟敏,女,1960年3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淅建与被执行人王宁、闫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淅建与被执行人王宁、闫钟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淅建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热帝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