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淅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宁,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闫钟敏,女,1960年3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淅建与被执行人王宁、闫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淅建与被执行人王宁、闫钟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淅建已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审判员 冷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热帝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