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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江、吴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9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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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9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振江、吴建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振江;吴建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9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振江,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吴建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振江与被执行人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鲁10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元、诉讼费**元及利息等,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进行财产申报;2.于2021年5月13日、7月24日、8月28日及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根据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他小额零星存款,本案予以冻结,因余额较低,暂未予划拨。根据保险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本院进行冻结,因价值较低,暂未进行划拨。中国人民银行对本院的查询未予反馈;3.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K5××××号车辆,2021年9月15日本院查封了上述车辆,因查控不到该车辆,暂不能处置;4.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法院执行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线下查明威海市**房产系他人所有,故本案不能查封;5.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悬赏执行,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及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继 法审判员 陈 晓 东审判员 丛 明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斌(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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