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1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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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10102号案件名称
张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102号 原告:张宇,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负责人:杨峥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邸 浩 书 记 员 杨 理 媛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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