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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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732号案件名称
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隋宝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732号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6921473XO,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华街********。法定代表人:陈军,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蒿风国,男,系该单位员工,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滨,系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宝良,男,195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了交纳案涉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遂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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