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福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030号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福林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福林;吉林省亿晌田农业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太平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丰明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福林,男,住址吉林省前郭。被执行人吉林省亿晌田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亚泰广场A座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德信。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林、吉林省亿晌田农业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偿款43,393.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二、被告吉林省亿晌田农业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李福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福林追偿。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