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阳浴实业有限公司等王连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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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1657号案件名称
浙江华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阳浴实业有限公司等王连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浙江华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阳浴实业有限公司;王连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1657号浙江**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阳浴实业有限公司、王连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阳浴实业有限公司、王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案件诉讼费3770元、执行费265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连红已按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已收到款项145000元,并自愿放弃余款35000元及利息的执行。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1657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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