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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燕与远东中旺(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申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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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申422号
  • 案件名称

    张燕燕与远东中旺(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燕燕;远东中旺(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雪松;吕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申4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燕燕,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丽,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青,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侯雪松,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远东中旺(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朱云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燕燕因与被申请人吕青、侯雪松、远东中旺(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燕燕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超出被申请人吕青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程序违法,侵害了再审申请人张燕燕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12日,吕青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明确提出了“撤回本案中对张燕燕的起诉”,但原审法院仍判决张燕燕和侯雪松一起共同承担偿还义务。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张燕燕没有共同借款或者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1、吕青没有证据证明张燕燕对侯雪松的借贷行为知晓并且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定张燕燕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2、有新证据证明张燕燕用于抵押的房屋是张燕燕的婚前个人财产,张燕燕对外抵押的目的是为了向抵押权人(吕青及李某)借贷,而非是为侯雪松提供担保,但吕青及李某并未将出借款出借给张燕燕。3、即使如吕青主张,张燕燕抵押行为是为了给侯雪松的债务进行担保,张燕燕抵押自己个人房产的行为也仅仅是有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而不是对夫妻一方(侯雪松)的债务追认或者出于共同意思向外借贷。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张燕燕无须与侯雪松共同承担对吕青的还款责任。吕青提交意见称,一、2012年12月12日,侯雪松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吕青添加为另案共同债权人以偿还借款,强调张燕燕的工作对其家庭、子女十分重要,出于信任及怜悯,吕青同意了侯雪松的请求,签署并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但时至今日,侯雪松未兑现任何承诺。吕青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的变更诉讼请求是在受到侯雪松欺骗的情况下提交的,感谢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二、张燕燕在与侯雪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侯雪松的陪同下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行为表示其对侯雪松向吕青借款是知情并同意的。张燕燕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是因为其丈夫侯雪松提出张燕燕系银行管理人员,对外借贷不符合银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抵押房产是他们夫妻对还款的最大诚意保证,故吕青未再坚持要求张燕燕签字。至于再审申请人张燕燕提出抵押房屋是为了个人借贷,就更是无稽之谈。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张燕燕与侯雪松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是合理合法的,请求驳回张燕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燕燕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问题,经查原审中吕青仅提交了撤回对张燕燕起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对原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调整,并没有提交原审判决提及的撤销对张燕燕名下房屋变价款偿还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审判决超出了吕青的诉讼请求。但本案张燕燕在委托代理人请求辞去代理后没有变更委托代理人,亦没有变更送达地址,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没有提起上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张燕燕以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但未就此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燕燕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共同借款或者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张燕燕与侯雪松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张燕燕先后两次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涉案房屋他项权证等行为认定张燕燕对侯雪松向吕青借款明知并同意,是基于其与侯雪松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张燕燕申请再审所称理由与常理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张燕燕所提交的新证据欲证明涉案房屋系张燕燕婚前个人财产,因吕青对该事实知晓并认可,且该证据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张燕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燕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孙颖颖审 判 员  陈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车艳丽书 记 员  蔡 娜书 记 员  宋 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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