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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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553号案件名称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皖0422执2553号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法定代表人:文一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55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5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艳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用)(2021)皖0422执2553号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法定代表人:文一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553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皖0422执255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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