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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可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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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769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可勇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可勇;方明慧;王林叔;何建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769号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紫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0601164510。法定代表人:蒋太国,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可勇,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方明慧,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王林叔,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何建杨,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住洞口县。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可勇、方明慧、王林叔、何建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可勇、方明慧、王林叔、何建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14元,减半收取6607元,由原告武冈市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孙英人民陪审员  潘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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