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运林、张志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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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209号案件名称
孙运林、张志学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运林;张志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恢209号孙运林、张志学:申请执行人孙运林与被执行人张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志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孙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学支付货款3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志学向申请执行人孙运林履行了20000元(其中抵债5000元)及诉讼费3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425元,剩余1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志学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孙运林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学向申请执行人孙运林履行了现金12000元。申请执行人孙运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志学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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