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吴东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6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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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59号案件名称
李飞、吴东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飞;吴东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6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吴东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6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吴东苗支付赔偿款2805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9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表明被执行人吴东苗已向其支付赔偿款25000元,并自愿放弃剩余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收取执行费326元,由被执行人吴东苗负担(已交纳)。现被执行人吴东苗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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