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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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095号案件名称
王某、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彰武县彰武镇北环路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东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王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122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向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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