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承军、张桂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恢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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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恢24号案件名称
潘承军、张桂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潘承军;张桂芳;夏祥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潘承军,男,1971年11月18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张桂芳,女,1969年7月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夏祥敏,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潘承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桂0326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桂芳、夏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桂芳下落不明,召集申请执行人潘承军与被执行人夏祥敏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桂芳、夏祥敏欠申请执行人潘承军借款本金35000元。被执行人夏祥敏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归还1000元,直到还清所欠本金为止。申请执行人潘承军自愿放弃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夏祥敏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按照原判决书内容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夏祥敏负担。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恢2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任意一期欠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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