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6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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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6972号案件名称
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6972号 原告: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人和路 145号众而惠企业孵化园1-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MA60WGFM1P。 法定代表人:刘成富,总经理。被告: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5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4MA60QU8A4W。法定代表人:于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物候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37元,由原告重庆天鑫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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