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宇峰索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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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32号案件名称
台河市宇峰索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台河市宇峰索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宇峰索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方玺,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王许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宇峰索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天水金潭龙实业有限公司于XXX给付申请执行人XXX元,其余案款于XXX全部履行完毕。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霍学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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