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文与张体书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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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5514号案件名称
张昌文与张体书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昌文;张体书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5514号 原告:张昌文,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体书,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昌文与被告张体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昌文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昌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昌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张昌文负担。 审 判 员 邱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爱华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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