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8号案件名称
王向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向东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8号申请保全人:王向东,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玛纳斯县世杰装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邵世杰,系该店铺店主。 被保全人:邵世杰,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王向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玛纳斯县世杰装饰、邵世杰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61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6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玛纳斯县世杰装饰、邵世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0,61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世杰装饰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4356账户(实际冻结65.41元)银行存款10,61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邵世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0,61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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