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高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特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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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特58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高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高悦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特58号申请人: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住所地海城市兴海管理区站前街光明委新华三组团海州大街12-S14。投资人:刘晓巍。被申请人:高悦,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海城市。申请人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因与被申请人高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称,1.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21]第548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高悦在申请人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处任宾馆前台工作,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3月15日。工资形式为:基本工资1500加提成(1.5/房)。在2021年3月多天缺勤后,于2021年3月15曰开完工资后,就无故旷工,自动离职,无法联系。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微信截图,证明被申请人不欠高悦的工资,每月都有按时发放。高悦实际自2020年7月16日开始工作,7月13日开始是实习,不计算工资。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未经调查就认定高悦工资计算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开始,事实认定不清。二、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情形。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未发放的的工资及押金15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2.被申请人高悦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之前己经预支过工资却故意隐瞒,在欠钱的情况下,还向宾馆索要工资。3.经核实证据6考勤表情况,被申请人高悦于2021年1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事假为6天。2021年2月事假4天,2021年3月实际上班天数为8天。2021年1、2、3月均未做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申请人不发放高悦缺勤期间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计算工资方式不明。该仲裁决计算工资方式不明。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员吴万宇能力不足,无证执业,对法律认识不够,不具有一个仲裁法律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素质,没有尽到向当事人进行讲法释法的义务,判后答疑做的不到位。被上诉人辩称,服从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字[2021]第548号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5日,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字[2021]第548号裁决: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在该裁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高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工资及押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字(2021)第548号裁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相应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提出的关于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计算工资方式不明,没有尽到向当事人进行讲法释法的义务,判后答疑做的不到位等申请理由,均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中,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尽管主张高悦在仲裁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但未能提出足以证明其此项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对于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提出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海城市金泰商务宾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珍付审判员 廖晓艳审判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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