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某某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3022民初1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民初1200号案件名称
卓尼县某某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卓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卓尼县某某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3022民初1200号原告:卓尼县某某某某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卓尼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藏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甘肃省卓尼县。被告:马某某某,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原告卓尼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卓尼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卓尼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意思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卓尼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卓尼县某某某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卓辉审 判 员 卢世英人民陪审员 朱兴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银扎什书 记 员 乔建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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