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

由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临沭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玉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执行人:王玉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琳在XXXXXXXXXXX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