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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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871号案件名称
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志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871号原告: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法定代表人:李霞。被告:屈志海,男,成年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隆昌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烨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凤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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