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磊、李树珊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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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489号案件名称
曹磊、李树珊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磊;李树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824民初3489号 原告:李树珊,男,1963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曹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树珊与被告曹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李树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65元,减半收取170.33元,由原告李树珊负担。 审判员 刘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院印)书 记 员 贺灵东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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