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赵某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恢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7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赵某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兵;王某某;赵某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赵某兵,男,生于1975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7年6月18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赵某平,男,生于1977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兵、王某某、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兵、王某某、赵某平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0000元、诉讼费2300元,后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12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依职权对其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某兵、赵某平名下账户已被其它案件多次轮候冻结。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恢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金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